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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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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檢討職業安全健康及僱員補償制度」議案發言

代主席女士:

自從《職務安全健康條例》於97年訂立以來,由98年至09年12年間,本港的職業傷亡數字整體是呈下跌的趨勢,由6萬3千多宗,大幅減至3萬9千多宗, 減幅近四成。而涉及人命傷亡的個案,跌幅亦達31%。

當然,職業傷亡意外一宗也嫌太多,但從以上的數字看來,我們看不到有必要作出大幅度改變現行法例或者提高形罰必要。我們認為,當局可以在現行機制下,加強 日常的監管及巡查工作,並且積極推動有關的教育工作,以提高僱主和僱員職安的知識,務求將發生職業傷亡意外的機會減至最低。

主席,我想強調一下職安健的成功,推行是有賴於僱主和僱員的充誠合作,缺一不可。除了僱主要守法,僱員亦同樣有責任確保自身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只有這樣 才會有助減低工業傷亡的意外。當然如果僱員認為工作環境存有危險又或者威脅健康,亦都可以向僱主或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改善。不過,我對於原議案及修正案入面 的多項建議,我是有保留的。例如,修正案促請政府將職安條例下被定罪的僱主名單公開,因為被定罪的僱主已經在法院判決中得到有關的懲罰,如果另搞公開名 單,就等如有關的人士作出雙重的懲罰,這是並不公平的。

再者,由於不少僱主是個人僱主,我們亦都擔心公佈有關的名單,會做成私隱的問題,因此我們認為公布被定罪僱主名單並不恰當。

此外,將精神創傷、腰背及筋肌勞損列入《僱員補償條例》的附表,也不是一個公道的做法。因為這些傷患的成因,未必完全與工作有關,如將之列入附表令僱員一 旦得到傷患,無論是否關乎工作性質或者僱主疏忽,都一律獲得法定賠償,尤其是適用範圍太廣,容易出現濫用的情況。屆時,保險公司是否仍然願意承擔亦不無而 問,何況這樣對於並無疏忽的僱主並不公平。

再者,最重要的是在現行《僱員補償條例》下,如僱員能證明在受僱期間因工作關係而患上不列於附表之傷患,亦都可以申索補償。可見與工作有關的精神創傷、腰 背及筋肌勞損個案,同樣是受到條例保障,沒有必要一刀切載於附表之中。

至於法定補償方面其實與海外地區相比,本港的法定補償絕對不低,以我們的競爭對手新加坡為例,如受傷人士喪失100%賺取薪金的能力,該國的最高法定補償 額為18萬坡元,即約港幣101萬元,這個上限適用於所有年齡的人士。然而,根據本港的《僱員補償條例》,以100%損傷計算,一名40歲以下的僱員最多 便可得到201萬6千元的法定補償,比新加坡的最高補償額高出近一倍。可見本港的法定賠償制度實有過之而無不及。

故此我們認為現階段沒有必要提高。而自由黨對設立「中央僱員補償基金」的建議亦有所保留。因為外國經驗已經證明,中央補償基金的管理效益欠佳。例如:澳洲 昆士蘭的中央補償基金在96年就曾經因為嚴重虧損近3億澳元,需要政府於往後三個年度大幅注資挽救。

我們認為中央計劃如果陷入財困,就要由政府對其注資,變相支付補償的責任就由納稅人承擔,這是對納稅人並不公平。此外,由於中央補償基金只是承擔僱員補償 的業務,欠缺風險分散及其他業務的互相保貼,若果計劃遇到不可預測的風險;例如:沙士,就更加可能會即時陷入財困。而將所有僱員補償業務統一由一個機構負 責,更會令有關計劃因為冇競爭而變得缺乏效率,變成一個僱主和僱員雙輸的局面,相信這是大家都不想見到的一個結果。

最後,我想指出如果真是有僱主不遵守又或者故意違犯職安健的法例,自由黨是絕對贊成依法處理。但就不代表不問情由、道理和後果。一律要把矛頭指向僱主,要 他們承擔所有責任。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