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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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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200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發言

代理主席, 這項《200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是針對一些僱主, 他們在勞資審裁處(“勞審處”)作出裁斷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作出裁定後, 並沒有按照裁決付款予僱員, 條例草案旨在對拖欠款項的僱主加強阻嚇作用, 對此自由黨是支持的。

 

自由黨從來不會反對政府透過立法保障僱員權益,我們亦積極參與有關法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只是在保障僱員權益的同時,也應顧及僱主的權利, 從而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點。

 

這項條例草案比較具爭議的地方, 是條例草案新訂定了一些罪行,如果勞審處或仲裁處判令僱主須支付款項, 在付款到期日起計的14天內,僱主蓄意及在無合理辯解下未有根據該判令支付款項,該僱主即屬犯罪。如果法團僱主經證實犯了這類罪行,其董事也有可能要負上刑責。

 

自由黨認為欠債還錢,是理所當然的。如果僱主蓄意拖欠工資,要他們負上刑責是無可厚非,只是我們擔心法例執行起來,不知會否連累無辜的僱主。

 

經營過生意的人也知道,營商者除了公司本身的業務繁忙外,每天還要面對千變萬化的問題, 即使是日常公司店鋪內的行政工作也很繁瑣, 加上香港98%的商業均是中小型企業(“中小企”), 它們聘用的行政人手不多, 行政工作很多時候甚至由僱主兼顧, 如果最低工資立法通過,更是難以增加人手。因此,如果稍不留神,錯過了14天的期限,便隨時可能被檢控。

 

說到這裏, 或許有同事及政策局官員會反駁我, 說新訂立的第43S條可以給僱主陳情的機會, 亦有條文讓僱主可以合理辯解, 為自己辯護,怕甚麼呢? 我相信廣大的中小企僱主也怕,怕要花時間到勞工處解釋,怕被檢控後要上庭辯解,即使他們有合理的辯解,又如何辯解呢?

 

選擇自辯的怕未有足夠水準, 講多錯多, 聘律師又要多花一筆金錢,即使自己有理, 亦要面對很多麻煩。

 

正如我剛才所言,自由黨支持通過這項條例草案,嚴懲真正觸犯法例、故意拖欠欠款的僱主。但是,由於新訂立的刑事條文牽連成千上萬的中小企僱主,我們希望政府當局在法例生效後,謹慎執法,檢控前先多瞭解及溝通, 不要輕易檢控, 以免殺錯良民, 為中小企添煩添亂。

 

此外,刑事檢控欠薪僱主是香港前所未有的,我相信很多僱主也未必知道這項條例草案快將通過。因此,我敦促政府當局,特別是勞工處,在條例生效前向中小企多加宣傳,令受影響人士更清楚瞭解條文的內容。

 

代理主席, 我謹此陳辭, 支持通過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