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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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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元朗區酒吧的營業時間

問題﹕

 

主席,向元議會提交的文件區內酒吧會人士密切酒吧凌晨1 止營。就,政府可否知本會:

 

() 文件法,即“很多酒吧會成員以及“差不多酒吧是由已知懷疑背景人士;有否評估酒吧及顧;若評估為有欠方會有關人士公開道;及

 

() 有否評估維持酒吧時間,理據否充分;若有評估詳情為;若因為

 

答覆﹕

 

保安局局長:主席,

朗警官在2000 5 24 向元議會提交文件,就有關市中酒吧時間意見並在議會的簡報中,提就區內酒吧會的。這些察是情報行動時以及憑警務人員的消息及資納得來分區獲有關在區內某酒吧訴時,會向該酒吧進行行動。在期間現有已知或涉會人士酒吧內。情報亦指,大酒吧交保會,這些酒吧/理人往往怕被而很費為分。區內有不酒吧是由或與聯繫的人

 

朗警向元議會簡報時,提及在1999 年,30 直接與酒吧有關另有100 酒吧發生,懷疑,大分有關酒吧有關。為這些件,以及其他因醉酒而引致的滋擾調配量資源在這些酒吧區內。朗警區地域很大,而力有,這在一定程影響了元朗警區在其他分區的調配為,區內酒吧凌晨1 時止營業,方便可將資源重新調配,以便處理區內其他更重的行,打劫入屋盜竊汽車罪行等。

 

除了的問題外,方更獲不有關酒吧在午發出噪音滋擾訴。這些訴主要來酒吧民及員會,特別是住在有酒吧的商業宅樓宇的民。

 

方已詳細考慮區內酒吧凌晨1 時止營業的議,有助解區內安問題。為,有關議可方便重新調配區內力,從而打擊醉酒鬧事引件以外的行,以維持區內的安。外,於大分在市中酒吧處於商業方一方面須保障商者經的權利,另一方面須盡量酒吧在午業,而對附近居來的不便及滋擾完全無意酒吧法的商業動。可,一酒吧中發生,又或酒吧管理不,而令附近居民受滋擾方便施,處理有關的問

題。

 

議獲得區議會及撲滅罪員會的但由局對有不同的意見,有關議並有在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