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主席,警方向元朗區議會提交的文件指區內酒吧與黑社會人士關係密切,並建議該等酒吧於凌晨1 時停止營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警方有何證據支持其文件內的說法,即“很多酒吧的顧客亦為黑社會成員”,以及“差不多所有的酒吧是由已知或懷疑有黑社會背景人士管理及/或保護”;有否評估該等說法對酒吧的東主及顧客是否公平;若該等說法被評估為有欠公平,警方會否向有關人士公開道歉;及
(二) 有否評估,以維持治安為理由而限制酒吧營業時間,理據是否充分;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答覆﹕
保安局局長:主席,
(一)元朗警區指揮官在2000 年5 月24 日向元朗區議會提交文件,就有關元朗市中心區酒吧的營業時間徵詢意見,並在給元朗區議會的簡報中,提及警方就區內酒吧與黑社會的關係所得的觀察。這些觀察是基於警方所得的情報、在採取執法行動時所得的資料,以及憑警務人員的專業判斷對各項消息及資料分析後而歸納得來的。例如,元朗分區的警員在接獲有關在區內某酒吧的投訴時,會向該酒吧進行查牌行動。在查牌期間,警方時常發現有已知或涉嫌的黑社會人士在此等酒吧內。警方所得的情報亦指出,大部分元朗區的酒吧都有繳交保護費予黑社會,可是,這些酒吧的東主/管理人往往因害怕被報復而很少自願報警,並視保護費為經營成本的一部分。警方亦相信區內有不少酒吧是由黑社會或與黑社會有聯繫的人擁有或管理。
(二)元朗警區指揮官向元朗區議會簡報時,提及在1999 年,有30 宗刑事案件直接與酒吧有關,另有100 宗刑事案件在酒吧附近發生,而警方有理由懷疑,大部分有關案件與酒吧顧客有關。為了應付這些案件,以及其他因醉酒而引致的滋擾,警方須調配大量資源在這些酒吧區內。由於元朗警區地域很大,而警力有限,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元朗警區在其他分區的警力調配。警方認為,假如區內酒吧在凌晨1 時停止營業,警方便可將資源重新調配,以便處理區內其他更嚴重的罪行,如打劫、入屋盜竊、汽車罪行等。
除了上述的問題外,警方更接獲不少有關酒吧在午夜後發出噪音及滋擾的投訴。這些投訴主要來自酒吧附近的居民及互助委員會,特別是住在有酒吧經營的商業住宅樓宇的居民。
警方已詳細考慮區內酒吧在凌晨1 時停止營業的建議,是否能有助解決區內治安問題。警方認為,有關建議可方便重新調配區內警力,從而加強打擊因醉酒鬧事引起的案件以外的嚴重罪行,以維持區內的整體治安。此外,由於大部分在元朗市中心的酒吧均處於商業住宅大廈,警方一方面須保障營商者經營生意的權利,另一方面須盡量減少因酒吧在午夜後仍然營業,而對附近居民帶來的不便及滋擾。警方完全無意干涉酒吧經營者合法的商業活動。可是,一旦有罪案在酒吧中發生,又或因酒吧管理不善,而令附近居民受到滋擾,警方便須採取適當措施,處理有關的問
題。
此項建議獲得元朗區議會及元朗區撲滅罪行委員會的支持,但由於酒牌局對建議持有不同的意見,故此,有關建議並沒有在元朗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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